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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雨砂与唐华海唐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雨砂,彭秀珍,唐国平,唐堂,唐华海,田兰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385号原告:杜雨砂,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伟,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秀珍,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国平,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堂,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华海,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田兰珍,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雨砂与被告彭秀珍、唐国平、唐堂、唐华海、田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的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在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故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昭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