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450沈金山与葛雷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山,葛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沈金山,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葛雷民,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沈金山诉被告葛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438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葛雷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金山货款52138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葛雷民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故该案应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