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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于连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连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151号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179。法定代表人:梁志军,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该公司职员。被告:于连光,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连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正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