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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毛文青与郭世金、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青,郭世金,王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918号之一原告:毛文青,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郭世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淑娟,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青与被告郭世金、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文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申请费3470元,由原告毛文青负担。审判员  李秀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洪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