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毛文青与郭世金、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青,郭世金,王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918号之一原告:毛文青,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郭世金,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淑娟,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青与被告郭世金、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文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申请费3470元,由原告毛文青负担。审判员 李秀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洪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