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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庆生、岳文博与孙海涛、张春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生,岳文博,孙海涛,张春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270号原告:李庆生,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岳文博,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柏芝,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涛,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张春魁(奎),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原告李庆生、岳文博诉被告孙海涛、张春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庆生、岳文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海涛、张春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生、岳文博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生、岳文博撤回对被告孙海涛、张春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减半收取计6650.00由原告李庆生、岳文博负担。审判长  隋长玉审判员  车宏艳审判员  姜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