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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金华与被告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华,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200号原告:贾金华,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如意里**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军,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号。被告: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0号建筑师工社604室。原告贾金华与被告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贾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给付回购总价合计187105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奕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立案侦查,与本案有关联,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人民陪审员  张爱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