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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6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马黑麦与韩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黑麦,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玛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621执77号申请人:马黑麦,男,回族,1968年7月出生,甘肃省临夏人。被执行人:韩刚,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临夏人。本院在执行马黑麦与韩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马黑麦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621执7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韩刚若未按协议内容如期履行,申请人马黑麦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本才让审判员 张 春 香审判员 陈 彩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尼玛桑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