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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高强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908-1号申请执行人:高强。被申请执行人:王雪,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农行楼东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强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王雪在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安康家园3号楼3单元401室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雪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安康家园3号楼3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为17302110199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