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小兵与贵州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兵,贵州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城市职业学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783号原告:赵小兵,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委托代理人:王怀利,贵州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80573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倩,贵州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95038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州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法定代表人:吴仕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晟桐,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64043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人:贵州城市职业学院,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学城。法定代表人:周鸿静。委托代理人:游本强,系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赵小兵诉被告贵州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城市职业学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赵小兵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兵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小兵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