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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怀宁县高河东浩商行与怀宁县中天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高河东浩商行,怀宁县中天商务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431号原告:怀宁县高河东浩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组织机构代码L0489949-0。经营者:潘菊红,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谦,安徽省怀宁县洪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宁县中天商务宾馆,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2600024284。经营者:陈甜甜,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高河东浩商行与被告怀宁县中天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高河东浩商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怀宁县高河东浩商行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高河东浩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宁县高河东浩商行承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