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戈玉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玉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7民初1957号原告:戈玉华,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董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该公司员工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000元,汇入原告代理人张健的账户(开户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47)。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盛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