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刑更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海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海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13号罪犯朱海平,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县,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海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五年九月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朱海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3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513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1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2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朱海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海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海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