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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催7号申请人: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迎宾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张诗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印建惠,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8567016,面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出票人为常州盛达伯乐马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乐季儿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南农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宣城XX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明审 判 员  江秋虹代理审判员  佘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