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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华恒塑料制品厂、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华恒塑料制品厂,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华恒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联丰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04287381-2。代表人:张兴荣,厂长。委托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齐源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7403495-9。法定代表人:胡正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华恒塑料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系桐乡法院辖区内,且已被桐乡法院查封并进行���卖,本院函至该院要求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