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刘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杨保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辉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6)08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卫红审判员 王秀荷代理审��员江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