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倪兰英与贺春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兰英,贺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倪兰英。被执行人:贺春敏。本院在执行倪兰英与贺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兰英于2015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已执行标的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并于2017年6月17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