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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家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31号罪犯陈家强,绰号“灌强”,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台湾省基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2006年7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家强于2011年9月2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其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义务,悔��表现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