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连 某 某 诉 被 告 王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31民初138号原告:连某某,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某公司职工,现住隰县某村。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隰县某镇居民,现住隰县某村。原告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连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协商并和好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进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