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淑敏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敏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淑敏,女,汉族,1962年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字[2017]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敏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淑敏在任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减轻自己的赡养义务,隐瞒自己是赡养义务人的情况,在其父亲王某某已经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条件下,没有及时停止其父亲王某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致其父亲王某某于2007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共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33114元。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淑敏接电话通知后到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淑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淑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00年底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淑敏在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工作,负责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审核以及上报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其父亲王某某义务赡养人的真实情况,在其父亲王某某已经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条件下,没有及时停止其父亲王某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致其父亲王某某于2007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共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33114元,均用于其父亲王某某的住院治疗及日常生活开销。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淑敏接电话通知后到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淑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上缴赃款人民币33114元,至此赃款已全部上缴。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证实新民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工作中发现新民市新城街道工作人员王淑敏在任职期间有涉嫌贪污公款行为,故形成此案件来源。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13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人员电话通知,王淑敏于当日下午13时到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3、户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淑敏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4、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证实王某某系王淑敏的父亲,以及2000年11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淑敏在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工作。5、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王淑敏应提供父母赡养费明细表,婚姻证明材料,关于王淑敏丈夫安某某的统筹养老金发放记录,王某某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材料及保障金调整审批材料,新民市农联社城郊信用社银行查询明细,以上书面证据材料证实:王某某在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条件下,分别于2007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33114元。6、证人齐某某的证言,其证言证实:2004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齐某某在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任主任职务,在此期间,王淑梅父亲王某某的低保是由齐某某负责审批并签字。7、证人王某某1的证言,其证言证实:王某某1系王某某女儿,王某某的低保金一直由王某某1负责领取。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其证言证实:张某某系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民政干事,2005年7月,当时在低保户审批时未入户调查王某某家的实际情况,事前已知道王某某是王淑敏的父亲,对报表中家庭成员情况未仔细审核,没有发现王淑敏未填到赡养义务人栏中。9、被告人王淑敏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证实内容如下:2000年底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淑敏在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工作,负责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以及上报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因王淑敏自述称其家境困难,爱人有精神分裂症,母亲患癌症去世,花了很多医药费,留下很多债务,所以隐瞒自己是王某某义务赡养人的真实情况,在其父亲王某某已经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条件下,仍继续领取其父亲王某某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致其父亲王某某于2007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共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33114元,均用于其父亲王某某的住院治疗及日常生活开销。10、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两张,证实新民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讯问被告人王淑敏的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11、罚没款收据,证实王淑敏赃款已全部上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淑敏在任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及上报的职务便利,骗取低保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淑敏犯贪污罪罪名成立。2016年6月13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局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淑敏当日到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犯罪的数额标准及量刑情节进行了调整,综合考虑本案贪污犯罪的实际数额、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认罪态度、赃款的退缴情况、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被告人王淑敏的贪污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淑敏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景连柱审 判 员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