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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康太汉与吉林市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太汉,吉林市海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8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太汉,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国,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海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南街1-4-45号。法定代表人:金光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康太汉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康太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山彪审判员  宋立峰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