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亿丰隆物业有限公司与姜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亿丰隆物业有限公司,姜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亿丰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义,职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旭,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庆安县人,无职业,现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福,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黑龙江新农村建设编辑部,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上诉人黑龙江省亿丰隆物业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姜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4民��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亿丰隆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亿丰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亿丰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光审判员 朱 丽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