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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萃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成伟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萃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成伟建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4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萃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南区雍盛居花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29082022。法定代表人:杨小翠。委托代理人:刘征,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东城成伟建材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增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L1909806-3。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韦光荣,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代理人:杨爱英,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萃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城成伟建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上诉人东莞市萃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东莞市萃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缴交上诉受理费,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东莞市萃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东莞市萃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缴交的诉讼费用7922元,全额退回东莞市萃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珊珊谢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