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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风、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风,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86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91411300MA3X695P65。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何风,女,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技术产业聚集区工业园雪枫路东段北。法定代表人:付保强,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5702160。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柏农商银行)因与被告何风、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物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风、龙腾物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金融借款合同,被告何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龙腾物流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1月30日,被告何风在原告处借款4500000元,约定2018年1月30日归还,合同期内月利率7.8‰,逾期利率11.7‰,由被告龙腾物流以其在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500万元,对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该贷款发放以后,被告未按照借款���同的期限约定向原告及时结算利息。被告何风、龙腾物流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月30日,桐柏农商银行与被告何风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30日,合同期内利率为月息7.8‰,逾期利率为月息11.7‰。同日,被告龙腾物流与桐柏农商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何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与被告龙腾物流签订的《质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龙腾物流与原告签订的《质押合同》属担保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何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根据原告与被告何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第三项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何风提前还本付息,并要求被告龙腾物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风的金融借款合同;二、被告何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945元,由被告何风、河南龙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