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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与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783号原告: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世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子江(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少俊(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邓跃先,董事长。原告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汇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效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