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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钱荣兵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800号罪犯钱荣兵,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仪征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6)仪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荣兵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扬刑二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0417号、(2010)通中刑执字第1710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2642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2283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钱荣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钱荣兵假释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钱荣兵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钱荣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钱荣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荣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素芬审判员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