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宋桂清、闯家强与李进喜、李忠强、蔡凤兰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桂清,闯家强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刑终34号上诉人(一审自诉人):宋桂清。上诉人(一审自诉人):闯家强。上诉人宋桂清、闯家强因自诉被告人李进喜、李忠强、蔡凤兰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刑初80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桂清、闯家强上诉称:1.一审法院没有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违反法律规定;2.申请调取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新华分局有关本案卷宗;3.依法追究自诉被告人李进喜、李忠强、蔡凤兰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上诉人宋桂清、闯家强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刑初80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依法追究李进喜、李忠强、蔡凤兰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本院二审期间,依上诉人宋桂清和闯家强的申请调取了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新华分局关于闯家强家被非法侵入住宅案的刑事侦查卷宗(案件编号:A2325101715342017032259)。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公安卷宗,未发现李进喜、李忠强、蔡凤兰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证。宋桂清、闯家强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三自诉被告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证。宋桂清、闯家强自诉李进喜、李忠强、蔡凤兰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缺乏罪证证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