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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萧世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萧世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83号罪犯萧世雄,绰号“大车”,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台湾省屏东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萧世雄于2006年1月2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本院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7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本院又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2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萧世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4710分,已兑现表扬8次。本次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萧世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对罪犯萧世雄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