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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琴娣、王文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琴娣,王文太,李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琴娣,女,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太,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德,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汤阴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国平,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军,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合善,汤阴县精诚农机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李琴娣、王文太因与被上诉人李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字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字68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琴娣、王文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 霞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