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谢宗萍、沈世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宗萍,沈世永,盛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465号申请人谢宗萍,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沈世永,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盛丹,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谢宗萍与沈世永、盛丹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沈世永、盛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世永、盛丹名下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