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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91835470XH)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负责人:王涛,系改行行长。申请被执行人刘体荣,男,1959年1月1日生,彝族,普洱市镇沅县人,大专文化,武警思茅支队复员军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鱼水路武警思茅支队生活区*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59********。申请被执行人刘大贵,男,1935年2月7日生,彝族,普洱市镇沅县人,初小文化,普洱市镇沅县信用社退休职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鱼水路武警思茅支队生活区。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35********。申请被执行人刘艳红,女,彝族,普洱市镇沅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址不详。申请被执行人杨明,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申请被执行人刘体荣、刘大贵、刘艳红、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体荣、刘大贵、刘艳红、杨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贷款本金340000.00元、利息351900.00元,合计6991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3.00元、执行费9507.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