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丰强请求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张召云房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强,张召云,毛秀红,柳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219-2号申请执行人:刘锡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召云,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毛秀红,女,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柳惠娥,女,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鲁0683执32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召云的位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山张村22幢1号房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20031197**号),现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6)鲁0683执321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召云的位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山张村22幢1号房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20031197**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