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被告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张延聪,张照亭,段鸿德,陈广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被告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永兴路瑞祥小区门面房7号楼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24080R(7-8)。法定代表人王爱生,任总经理职务。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滨河路二技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25792474901(1-1)。负责人李云祥,任经理职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延聪,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照亭,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段鸿德,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广汉,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再审申请人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延聪、张照亭、段鸿德、陈广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