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509、7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某某、熊某某、威姿某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509、7512号之一申请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威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水流田A区六巷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某某、熊某某、威姿某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某某、熊某某、威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3605.8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