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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677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