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677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