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龙某某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3月7日凌晨时分,从耒阳市城北路名流食府后面、和平路华生公馆豪庭帝景小区,采用撬开防盗锁及剪断点火线重接启动的手段,盗走二辆摩托车。经鉴定,被盗二辆摩托车价值7272元。案发后,二辆摩托车均已追回并分别发还给二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不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耒阳市城北路名流食府后面一居民楼下,采用撬开防盗锁及剪断点火线重接启动的手段,盗走被害人谷某某的一辆气派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20元。同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耒阳市和平路华生公馆豪庭帝景10栋楼下,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辆广州五羊牌助力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52元。案发后,二辆摩托车均已追回并分别发还给二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谷某某的陈述,均分别证实他们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品牌、型号以及购买时的价格等事实。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8日,其夫龙某某要她到家里楼下的摩托车里拿雨衣,那辆摩托车不是自家的,是当天早上出现在自家楼下的。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二次盗窃的时间、地点及所盗摩托车品牌、型号等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吻合,相互印证。4、现场勘查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情况。5、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龙某某盗窃摩托车后逃离的情况。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二被害人,作案工具起子2个已被扣押。7、销售票据,证实被盗摩托车的购买情况。8、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的二辆摩托车的价值。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龙某某系被抓获归案。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龙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所盗摩托车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综上,对被告人龙某某从轻处罚。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龙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不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二、被告人龙某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起子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谢 衍人民陪审员 严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小兰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