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小诺与被告陈素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诺,陈素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010号原告:韩小诺,女,201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法定代理人:杨华,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四川昊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素秀,女,194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韩小诺与陈素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韩小诺的法定代理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小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小诺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韩小诺负担。审判员 许筱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鲜永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