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40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98年1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蓟州区。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2日在公安蓟州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福来,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涛被控诈骗一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9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1,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刘福来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6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文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1,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刘福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夏天,被告人王涛通过加微信好友结识了被害人赵某1,二人经常聊天。自2016年9月初至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以找大师算命需去外地躲避、开车撞了人、自己腿被摔断及父母出车祸等编造的理由,骗的赵某1的信任,让赵某1给他汇钱。赵某1以现金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共计被被告人骗取人民币170000余元。2017年1月18日赵某1的家属报警。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日立案,被告人亲属于2017年1月22日、25日分两次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2017年2月10日退赔人民币35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涛诈骗总额为人民币130000余元。所骗赃款已被被告人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人赵某2、王某1、张某1、刘某1、张某2、柴某、刘某2、史某、张某3、王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王某3证言,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某2的支付宝付款凭证、被告人王涛农商行卡内主账户明细查询、王某1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人刘某1银行卡转账明细,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被害人提供的电话清单,被告人王涛之父王某1为被害人书写借条两张,被害人的谅解书一份,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每次骗取小额钱财的形式,多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适当采纳。案发前,被告人王涛近亲属代被告人退赔的人民币40000元赃款,应从被告人犯罪总额中扣除,但应作为从重情节考虑。被告人王涛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使用打电话的形式传唤,被告人王涛能主动到案,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涛的近亲属退赔部分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涛酌情从轻处罚。对未退赃部分,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涛退赔被害人赵翠军人民币9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