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建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建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338号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三台县北坝镇东河路19号。法定代表人:谢先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建琼,女,汉族,现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蕊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