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旭与魏清茂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魏清茂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1465号原告:赵旭,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魏清茂(曾用名位清茂),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赵旭与被告魏清茂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旭、被告魏清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欠款共计33000元,2015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款项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5月16日欠条一张。被告魏清茂辩称:被告是从原告处购买彩票时欠下的钱,实际欠款金额是32300元,欠条由被告本人出具,2015年年底时偿还了原告500元,对于剩余欠款同意偿还,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彩票,拖欠原告彩票款共计32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注明“今欠33000元正合计叁万叁仟元正。位清茂,2015.5.16号”。2015年年底,被告曾向原告偿还500元,剩余欠款32500元,被告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25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2015年5月16日欠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魏清茂在原告赵旭处购买彩票,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因拖欠原告彩票款,向原告出具一张33000元的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庭审中,被告辩称曾向原告偿还500元,原告予以认可,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彩票款3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16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因欠条中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利息应当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清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旭彩票款325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魏清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