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梅亚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亚清,王旭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梅亚清,女,1991年1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旭初,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旭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梅亚清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王旭初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旭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