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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景凤与吴英俊、吴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景山,吴英俊,吴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林景山,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罕伯岱村。被执行人吴英俊,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罕伯岱村。被执行人吴春山,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罕伯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景凤与被执行人吴英俊、吴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景凤于2017年5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林景凤给付欠款55000.00元,利息5408.00元,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共计616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景凤与被执行人吴英俊、吴春山经协商自行解决,故林景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圣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