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石克兴与阮沈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克兴,阮沈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09号原告:石克兴,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阮沈原,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克兴与被告阮沈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克兴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克兴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石克兴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