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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石克兴与阮沈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克兴,阮沈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09号原告:石克兴,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阮沈原,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克兴与被告阮沈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克兴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克兴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石克兴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