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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詹才志、周家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才志,周家存,易明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才志,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家存,男,汉族,1949年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明均,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上诉人詹才志因与被上诉人周家存、易明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才志于2017年5月8日在交纳上诉费后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詹才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才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詹才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仲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