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859程岩鹰与万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岩鹰,万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859号原告:程岩鹰,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谢黎光、孙雨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晓峰,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程岩鹰诉被告万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岩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岩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岩鹰撤诉。案件受理费24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岩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佳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