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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姚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平,姚曙光,李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被执行人姚曙光被执行人李智会李永平与姚曙光、李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4190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姚曙光、李智会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姚曙光、李智会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127执字第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锦鸿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周春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