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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中某公司与柳州市摩某公司、柳州民某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中某公司,柳州市摩某公司,柳州民某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32号原告柳州市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庆,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德元,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国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柳州民某社。法定代表人覃国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原告柳州市中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摩某公司、柳州民某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中某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中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美艳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汤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