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中某公司与柳州市摩某公司、柳州民某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中某公司,柳州市摩某公司,柳州民某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32号原告柳州市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庆,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德元,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国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柳州民某社。法定代表人覃国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原告柳州市中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摩某公司、柳州民某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中某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中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美艳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汤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