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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典兵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典兵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31号罪犯胡典兵,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102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典兵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典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1080分。获得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典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典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