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30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拉巴次仁与边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巴次仁,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30执12号申请执行人拉巴次仁,男,藏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西藏康马县粮食局。被执行人边珍,女,藏族,1976年05月23日,地址西藏康马县工会。申请执行人拉巴次仁与被执行人边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康马县人民法院(2010)康民初字第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拉巴次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边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边珍在康马县财政局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边珍在康马县财政局2017年7月工资收入中的6000.00(陆仟)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次仁拉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格桑曲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