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42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苏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现因实际借款人被告王某某王无确切地址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