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爱家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爱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52号申请人: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K4RJ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养路8号。法定代表人龙腾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西双版纳爱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鑫盛时代广场地下一层。负责人易远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爱家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爱家商贸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3050169863600000XXX)中的1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南策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其交纳至我院于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号为8000010981072612的账户中的36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已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爱家商贸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3050169863600000XXX)中的120000元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岩 三